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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访问数:

教工党支部: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大人〔2015〕21号),结合校党委巡察组巡察我院提出的整改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高级职称人员(副教授级及以上教职工,不包括学院处级以上领导)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二、工作安排

1.开展自查。各支部对本单位属于集中管理范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和上交情况进行自查核实备案情况和证件集中管理情况,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新增备案人员需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登记备案表》(附件1和《福州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反馈表》(附件2,并上交相关证件。已备案并上交证件的教职工无须再次备案上交。

2.备案上交各支部于4月23日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登记备案表》纸质版和相关因私证件上交学院党委办(旗山校区经管中楼312室),同时将《福州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反馈表》电子版发送至1740110234@qq.com

三、集中管理

证件集中管理后,需要因私出国(境)的,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凭福州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学院党委办领用证件。领取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妥善保管,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回学院党委办;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院党委办集中保管。因私证件丢失的,个人应向学院党委办提交遗失情况说明。新申办、换(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领取后10日内交学院党委办集中管理。

工作要求

支部应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证件登记备案和上交工作,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同时,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核查工作,逐一核查属于集中管理范围教职工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对于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瞒报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将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学校出国(境)管理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附件2:福州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反馈表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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