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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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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参加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4  访问数:

各部门工会: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闽工办〔2019〕25号)、《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调整方案》和《关于做好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现就 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总工会第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我校已入会的在职职工。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
各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数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
二、互助金筹集
期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在职在编人员与在职非编( 校聘 )人员具体缴费如下:个人缴纳50元,学校补助30元,校工会补助20元。
在职非编(各单位自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校工会补助10元,其余部分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低于50元。
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后不返还。
三、活动期限和报名程序
(一)活动期限:第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自202 2 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 22 年12月31日24时止。参加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二)报名时间:我校第 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202 1 年11月2 2 日至12月 2 日;因特殊原因在医疗互助周期生效后报名的,同样按每人每期10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有效期自校工会向省职工服务中心交齐材料并缴足互助金次日零时起,至202 2 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报名程序:各部门工会以团体名义向校工会统一报名,不接受分批次报名。
四、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住院补助及标准
设置住院净自付补助首次补助起付线为500元(包含按病种补助)。
参加第 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本期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申请住院补助起付线为500元,此后不再计扣起付线。
1. 定点医疗机构(指二级及以上医院,下同)按常规办法收费的,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基数为:住院医保目录内净自付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费用。住院医保目录内净自付费用是指: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公务员补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的自付部分。
2. 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标准为: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按住院补助基数5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住院补助基数3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3. 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住院补助: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含限额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个 人负担额3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含限额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个人负担额1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当期已补助部分不重复计算。
(二)重大疾病补助
重大疾病病种为34种(附件1),对当期内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34种重大疾病的职工,第1—11种重大疾病补助2 .5 万元,第12—34种重大疾病补助 2 万元,其中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并实施手术治疗的,作为特定疾病给于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死亡慰问金补助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书),每例补助500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补助金交由单位工会负责慰问其家属。因事故、自杀、刑事案件等其他非疾病死亡的,不纳入医疗互助范围。患者因重大疾病死亡的,其家属提出重大疾病补助申请,须提交齐全的符合重大疾病补助的材料,方可受补。否则,仍按死亡慰问金补助。
以上三项补助可以叠加享受。 对住院时间出现跨期现象 (入院时间在上一期,出院时间在下一期),以出院小结记录的入院时间作为所属医疗互助周期判定基准,补助金申请按照相应周期医疗互助办法的条款执行。
五、除外责任
(一)免责期: 首次参加(或未连续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干部职工实行60天免责期。
(二)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给予补助:
1.通过欺骗、作弊等方式提供虚假证明的;
2. 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 自残自杀 ,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或 因违法违纪行为、工伤导致住院的;  
3. 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并发症除外)的;
4. 常规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行为的;
5. 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 但因自然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6.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7. 门诊就医的;
8. 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9. 省职工服务中心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六、补助金申请
(一)补助金申请
由职工本人向校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校工会指定专人到省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申请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依前款程序办理。
(二)申请补助期限
期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补助的有效期自202 2 年1月1日至202 3 年6月30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三)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 助金申请表》(附件2);
2. 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验);
4. 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上述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对癌症患者,一定要提供病理报告单和血液HIV(艾滋病)检测报告单。
5. 死亡慰问金申报材料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书和单位工会申请报告。
6. 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按《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闽工〔2018〕159号)文件执行。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表》 (附件3)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当期历次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使用加盖医院印章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验);
4. 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材料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202 1 年12月 2 日之前。
(二)上报材料:各部门工会将填好的《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人员花名册》(附件 4 5 )电子版发送校工会邮箱 792831858 @ qq . com ,并将纸质版报名材料一并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如有参加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纸质版报名材料中的项目应填写完整,由报名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部门工会公章,交由校工会,联系电话:228650 02
(三)校工会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负责审核并反馈报名结果。各部门工会根据审核同意的人数及标准,于202 1 年12月 8 日之前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银行账户。
(四)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宣传动员,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时间延误影响医疗互助活动的有效顺延。
(五)各单位有延聘人员以及满55周岁但未申请退休的高级职称女干部参与互助活动的,应在报名表格 上填写好 备注栏说明。
附件:
                                福州大学工会
                                      202 1 年11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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