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聘用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 发布日期: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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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经管院办[2014]4号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聘用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队伍管理,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激励导向机制,调动聘用人员工作创造性与积极性,经学院讨论研究决定,制定本发放办法。
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主要参照工作岗位重要程度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一、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发放参照校人事处制定的《福州大学校聘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标准,按学历程度和工作性质分为四档执行。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满勤奖),聘用人员统一按每月300元发放。
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考核奖励工资与职务业绩奖励工资两部分。
(一)岗位考核奖励工资
岗位考核奖励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定级系数发放,不参与学院配套,每年定级一次(当年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不定等级):
级别 |
岗位工资 |
A |
B |
C |
D |
金额(元/月) |
1800 |
1200 |
8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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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键岗位 |
担任各办(中心)主任。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强,圆满完成岗位职责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工作无失误;或经学院认定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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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要岗位 |
担任各办(中心)副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完成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院其他工作,工作无失误。或经学院认定为学院做出较大贡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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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般岗位 |
担任各办(中心)一般工作人员。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工作无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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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 |
担任各办(中心)工作人员。能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有出现失误,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
(二)职务业绩奖励工资
职务业绩奖励工资根据学院创收情况,划拨一定比例作为聘用人员职务业绩奖励总额,再依据职工德、能、勤、绩、廉等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等级予以发放,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两项工资,工作不满一年者,发放奖励总额的50%,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者,发放奖励总额的75%,工作满两年以上,全额获得奖励总额。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高端培训中心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4年 3月 1 日起执行,适用于我院所有校、院聘人员,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以往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