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执行《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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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科研机构、工程中心、机关部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4〕31号)文件精神,各单位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请严格按照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遵守采购制度和流程,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及时改变原有的采购观念及习惯,杜绝先购置设备后补办申请计划的现象。
根据文件精神,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因此对于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空调机等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原则上将不允许自购,将根据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报告进行审批并定期分品目归集,统一送到省政府采购办进行集中采购。
咨询电话:22866498 郭老师
22866491 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