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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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人〔2015〕2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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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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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定居、探望直系亲属、继承财产、旅游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
第二章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 以下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身份,因法律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我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并做好备案人员的数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汇总。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并把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报人事处备案;建立备案人员证照和出境管理等制度,协助人事处做好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审核和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填写《福州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人员出境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除学校党政“一把手”以外的其他校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先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初审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副处级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求单位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正处级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第八条 校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备案人员出境审批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实行登记备案的人员持同意申办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学校党政“一把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统一管理,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部集中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由学校人事处统一保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按规定报告并上交证件。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其他备案人员向人事处报告。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持《备案人员出境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证件。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每学期初,学校将对证件上缴情况进行统一核实。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全校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相应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掌握备案人员的持证情况。
第十五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个人应向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及遗失声明,由人事处出具作废证件函,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第五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或未执行因私证件管理规定,致使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证件或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其他教职工在非节假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将追缴其所持证件,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学校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逾期未缴交因私证件的,学校将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