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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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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院字 [2016] 3

各系,各办、各中心: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我省、我校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院教职工考勤实行二级管理的办法。行政办负责全院考勤管理的工作;各系、办、中心为具体考勤单位,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各系由党支部书记、各办由办主任具体负责考勤工作,要加强管理,认真、实事求是地抓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三、全院在职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非教学人员实行每日考勤;教学人员实行按月、按课考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勤的人员需做好请假手续,具体按照《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办理执行。请假程序为,个人先提出申请(写明具体事由),经系、办、中心主任同意后提交学院分管教工党委副书记审批,最后交由院办主任处备案。

    四、具体考勤负责人将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的每个教职工出勤情况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签到记录,汇总后下个月3日前将考勤情况报送院行政办后统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五、考勤表是反映每个教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是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聘任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执行按劳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系、办、中心必须严格认真地做好并保存好各种缺勤的原始凭证和出勤记录,按月将考勤原始记录整理保存好,具体负责考勤人员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调离的,应移交完原始凭证及考勤记录后方可调离本岗位。

六、各系、办、中心及全院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学院行政办将不定期检(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考勤的结果将与各系、办绩效考评,个人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挂钩。

七、本管理办法由院行政办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6426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
一、各种假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批准请假单位保存备查。
   
(二)事假
    1
、事假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工资。事假一周内由各学院、各单位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批准假期单位销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2
、事假待遇
   
1)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3)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日起,按日扣发工资。
   
4)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第(2)、(3)规定;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者,全年校内津贴减半,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3)规定。
   
(三)病假
    1
、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两天以下(含两天),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超过三天的(含三天)要报部、处或学院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要报人事处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2
、病假待遇
   
1)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1)规定。
   
3)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不满三个月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2)规定。
   
4)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3)规定。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4)规定。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5)规定。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7)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四)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按批准权限分别报各单位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婚假15天)。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含寒暑假)。多包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假15天。夫妻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剖腹产的可延假至15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途中时间),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返往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教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准假半年。
   
采取节育措施的分别给予以下待遇:
   
(1)已婚未育因各种原因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休息假14天。
   
(2)生育第一胎后,避孕措施失败,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加上环的,给休息假17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给休息假35天。
   
(4)男教工输精管结扎,给休息假7天。
   
5)女教工上环休息假3天,结扎休息假21天。
   
(六)、探亲假
   
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
     
探亲假需报销路费的,认真填写在人事处网页下载的《探亲假报销申请单》,各单位对探亲人员应认真审核其申请单(特别是婚姻状况),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登记手续。
   
当年探亲,当年报销,逾期不予补办。
二、擅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
、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离职后即停发工资。
    2
、月累计擅离工作岗位两天以上,不发当月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定。
    3
、半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五天以上,不发半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定。
    4
、年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十天以上的,不发全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定。
    5
、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一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7
、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则按第二款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单 位

 

人事处报备联

假 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1、独生子女 2、二胎)    □丧假 

□其它                (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事 由

 

请假时间

                       ———                   

单位意见

意见:             

签字:

盖章:

人事处

意见:

签字:

盖章:

备 注

1.本人填写请假单→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返校后销假→单位报人事处

2.三天内由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三天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各类假期期满,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

 

 

福州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单 位

 

单位存根联

假 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1、独生子女 2、二胎)    □丧假 

□其它                (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事 由

 

请假时间

                       ———                   

单位意见

意见:             

签字:

盖章:

人事处

意见:

签字:

盖章:

备 注

1.本人填写请假单→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返校后销假→单位报人事处

2.三天内由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三天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各类假期期满,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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