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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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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经管院办[2016]  1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加强我院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福大人(201541号精神,结合学院自身的特点,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者,学院将资助1/3学费,但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0.00元;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内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由相关部门资助其访学所需培养费,学院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其余费用自理。

3.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短期业务培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考核合格者,学校给予报销一半培训费,学院报销另一半培训费。

4.未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的,属于个人行为,费用自理。

5.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须由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研究院领导同意,学院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6. 各系会同各研究院应根据本单位教学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注明外派具体原因、时间及先后排名顺序),并于每年12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将根据人员结构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开会研究决定外出培训人员名单及时间,上报人事处。未在培养计划内名单的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批准。

7. 带科研课题到国家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访学进修的教师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在所在的系或研究院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并向学院党委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学习总结报告。

8. 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填写二份《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考核表》,连同成绩单、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核准后,一份凭正式缴费发票到人事处审批,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另一份交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留存。

9. 申请出国进修的教师在出境前一周应向院办公室办好书面请假手续,回国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同旷工上报人事处。

10. 本补充规定按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之日前以往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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