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福州大学第三届“优秀女教职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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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福州大学第三届“优秀女教职工”的通知
(发布单位: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6-06-07 10:05:01 点击:226)
各部门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典型示范、先进带动,激励和推动我校女教职工积极投身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中。经研究,决定开展福州大学第三届“优秀女教职工”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在职女教工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热爱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突出的岗位业绩,在高水平大学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实践中,刻苦钻研业务,勇挑教学重担。积极探索教学改革,善于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效果优良,得到广大师生的高度评价。
2、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方面有独到建树,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课题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其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3、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廉政勤政、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并能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4、在后勤服务工作中,热爱本职岗位、精通业务、认真负责、热心服务,具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一技之长,为学校增收节支做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1、各部门工会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在学院、机关党委领导下,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候选人,经部门工会初评,并征求学院、机关党委同意后将推荐候选人报校工会。原则上每个部门工会推荐1名,女教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的部门工会,可酌情推荐2名并排序。已获得校“十佳女教职工”、校“十佳青年教职工”及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女教职工”、“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不重复推荐。
四、宣传表彰
1、组织专家评委考核评审,投票评选出“优秀女教职工”10名,并进行公示。
2、教师节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优秀女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在校园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女教职工先进事迹,在广大教职工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并在今后的全国、省、市相关荣誉评选中优先推荐。
福州大学工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