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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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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大研〔2017〕36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新的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学校对《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2017年8月25日


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以下统称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细则,以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送审及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开题报告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

(一)3年学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末到第四学期的第十周前完成。

(二)3.5~4年学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四学期的第十六周前完成。

(三)在职学习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时间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8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硕士入学后的第六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完成。

(五)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硕士入学后的第七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完成。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前夕进行。2年学制的在第二学期末到第三学期的第八周前完成开题报告;2.5年和3年学制的在第三学期末到第四学期的第十周前完成开题报告;

(二)在职学习的各类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同专业(领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要求可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2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开题报告需提前3天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审核,在网上公告开题报告,并上报学院。

第五条  开题报告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应少于25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应少于1万字;硕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应少于5千字。

第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10天之内,研究生应将经开题报告评审专家成员审核签字的开题报告纸质材料上交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纸质材料者,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收到开题报告纸质材料10天内,确认研究生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开题报告是否通过,未按时确认者,研究生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学院需分类整理收齐开题报告纸质材料,由研究生秘书集中保管,以备教学督导组检查。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毕业)时提交送审的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有较大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八条  未按时开题或重新开题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送审时间需按开题报告超期的时间(月数)相应顺延其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

第九条  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时,应自觉遵守有关学术行为规范的各种规定。

第三章 预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学位论文送审前至少两个月先进行预答辩。博士生要针对预答辩提出的问题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并填写《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的送审。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进行预答辩,由各学部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实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论文送审工作。未按规定送审的学位论文,其评阅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名单由院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且至少应有一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是博士生导师),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讨论答辩意见时应回避。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成员应为高级职称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一般应有校外有关学科或行业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所在单位有相应的硕士点的校外专家担任;若在本地不能聘到与我校同等水平的校外同行专家的,可由本校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但需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复,方可聘请。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五条  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提交论文送审后3个月内完成,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5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答辩前3天以公开方式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程序进行。研究生需进行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报告(博士约45分钟、硕士约30分钟),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研究生,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博士可在2年内,硕士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由学校组织的论文送审通过后,方可重新组织答辩1次。若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修改送审后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能再安排论文答辩,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每位博士生报告时间约45分钟,硕士生约30分钟);

(四)答辩委员及与会其他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会议基本内容:

1.导师或学位点指定的教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2.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答辩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签署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条  若答辩委员会有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的,学位申请者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学位论文,然后将修改后的论文装订成册上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的,取消学籍。研究生学习年限的两个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的3月31日和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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