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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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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福大研〔2017〕39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硕士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和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对《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2017年9月15日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位:

    (一)在论文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二)在学习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位:

(一)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二)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果,且毕业论文评阅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或者答辩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申请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审议及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的方可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并应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配备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或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学科门类、领域设置若干学部委员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主任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部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其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另文规定。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为学部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初审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经所在学部、研究生院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配备秘书一人。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作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规行为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申请。

(七)审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八)审议各学院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决议第(七)项事宜时,赞同票数按《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初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初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确定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名单。

(六)初审拟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决议推荐申请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事宜时,赞同票数按《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学术型硕士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扎实理论基础和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成绩合格。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外语成绩应满足学校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方可申请参加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课题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动态;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及参考文献等部分。论文应有中文摘要(一般为800字左右)及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字数一般在3万以上。论文词句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二)论文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内容和基本要求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的学分数或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二)全日制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全日制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四)非全日制硕士生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出现考核不合格者(以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计)。

(五)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

(六)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者。

(七)超过学习年限者。

第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学分、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要逐个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         (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一式两份)

4.硕士学位申请审批情况表  (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    (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         (两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一式两份)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土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作能力;对于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者,必修英语。

博士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阶段后,可以安排学科综合考试,考试的科目、范围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科综合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三种方式进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且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后,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的申请。未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数不能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字数一般在5万以上。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三)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满足《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者。

(二)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研究生,应逐个进行全面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                     (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一式两份)

4.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               (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                     (五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一式两份)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全校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由校长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按《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2-3次。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学校在发给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交存校图书馆和院资料室各一份。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一份还应交存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一份还应交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对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要建立学位档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每年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88年3月10日会议通过,2002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12月第三次修订,2016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17年8月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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