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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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8年6月4日通过)
为完善学院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大学旗山、怡山校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4次)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加强对我院教师办公用房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办公用房指教师工作室和科研机构用房,学院教师办公用房其仅供我院教师(含短期人才)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供亲属或外借(转租)给院外人员。
第二条 教师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学院统一调配,教师仅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所有权,须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服从调整。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教师工作室遵循教授一人一间,副教授(或博士)两人一间,讲师(或助教)集中办公的分配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特支人才,可在学院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签订要求,优先安排科研机构用房。
第五条 已与学校签订相关资源分配协议的研究机构或个人,可向学院申请分配科研机构用房。
第六条 在学院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原分配教师工作室的基础上,省级以上研究平台可向学院另行申请科研机构用房(原则上申请两间);校级研究机构,在满足其它分配条件下可向学院另行申请科研用房(原则上申请一间)。
第三章 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学院教师工作室由学院直接进行分配并无偿提供使用。
第八条 8455线路检测、协议单位(平台负责人)、省级科研平台向学院递交科研用房使用申请,经学院审批后,由院办进行分配,直接向校财务部门缴纳使用费用。
第九条 学院教师工作室原则上仅提供给教师本人使用,教师科研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让自己负责指导的学生使用。每学期初,教师办公用房负责人向院办提供使用学生名单以备案,未经报批的学生不得使用。教学期间,学生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2点;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仅供教师使用,不提供学生使用,确有特殊需要向院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学生使用。
第十条 教师使用工作用房期间,应当负责好安全责任和环境卫生,不得在工作室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烹煮食物;离开时,应检查好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是否完全关闭,关好电源,锁好门窗,做到安全、节能;不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 教师使用办公用房过程中,应当爱护室内公共资产,妥善保管好各类办公设备、设施,严禁将公共资产带离。如发现门窗、电源、电器等基础设施或设备出现破损或无法使用时,可向院办反馈,以便及时予以维修处理。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将本办法下发至各办法用房使用负责人,负责人应认真遵守执行。如果因违规或使用不当造成意外情况的,则由负责老师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使用办公用房的教师(含学生)应严格遵守并服从教师办公用房的使用规定。学院将定期对教师办公用房进行抽查,如累积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将取消该教师的办公用房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办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