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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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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校研〔2018〕4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福大研〔2017〕38号,以下简称《硕士办法》,见附件1)和《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福大研〔2014〕60号,以下简称《博士办法》,见附件2)的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1.2015、2016级已按规定完成论文送审和答辩并于2018年1-6月授予学位的各类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硕士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

2.2014、2015级已按规定完成论文送审和答辩并于2018年1-6月授予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博士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

3.2018年1-6月授予学位的上述研究生逾期未申报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二、评选要求

1.评奖分学术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三种类型,分别依据《硕士办法》和《博士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申请人应认真对照本人的参评资格、科研成果、课程成绩、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等条件,确定自己的申报等级,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填写样表见附件3)内的各项内容。

2.各学院应成立本学院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公示、答疑、复议等工作。

3.各学院应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参评资格、申请表内的各项内容和相应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4.各学院应按学术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三种类型分别推荐候选人和上报名单。候选人名单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应将公示网页截图打印一份,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和汇总表一并报研究生院。

5.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若存在参评资格不符、未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科研成果要求未达到推荐等级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直接取消该候选人参评资格,并将酌情扣减所在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绩效。

三、时间安排和材料报送要求

1.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具体时间安排表,并向学生公布。

2.即日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以本人在校期间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在线填写《福州大学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填写指南:

(1)研究生本人登陆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奖助评选→研究生优秀学业奖→点击“申请”→点击“修改”,填写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情况,获得成果、奖励情况(不超过3项)。请注意阅读说明文字,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需在备注中标明→点击“提交审核”。

(2)通知导师登陆系统进行审核,只有在导师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3)研究生本人点击“下载word打印”,下载打印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改动,应与系统填报的完全一致。申请表全部内容应打印在一页A4纸上,并在“申请人承诺”栏用黑色签字笔签上本人姓名。

3.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福州大学2018年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应有导师的签字确认。

4.各学院应及时组织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候选人名单应于6月28日前公示完毕。

5.各学院登陆系统填写学院评审等级,从系统“导出审核后”处打印出汇总表,与公示网页截图、学生个人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等,于6月29日前一并上交研究生院。汇总表按学术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分开(选择“申请类型”),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每生一个),档案袋封面写上学院、专业、研究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按汇总表顺序排序。

四、其他事项

厦门工艺美术学院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参照《硕士办法》和上述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实施。候选人推荐名单应于6月29日前报送研究生院,提交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获奖者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发,奖金由学院解决。

附件:1.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2.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3.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填写样表)

4.福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研究生院

2018年6月12日

附件1

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健全奖优、酬劳、助困相结合的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等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类型和评选时间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主要针对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注:培养类别为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分为阶段优秀学业奖学金(称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和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主要针对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同年级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的硕士研究生不参加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直接参加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硕士研究生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和评选时间安排在二年级学习阶段每年4-5月份。

第四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主要针对已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即将毕业的学业优秀的在校硕士研究生。申报和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3~4月份。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评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3.所修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主要课程中有成绩不合格者(综合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除外)。

4.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者。

5.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成绩出现一般及以下成绩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设立特、一、二、三等奖:特等奖学金12000元、一等奖学金8000元、二等奖学金5000元、三等奖学金3000元。

第五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评奖主要依据申请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研究生中排序(注:排序办法另定),以及开题报告质量和科研阶段成果。具体参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

包括对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可行性等做出论证;文献综述是否能够反映本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最新成果,国内外同类技术现状综述是否分析透彻、层次分明、思路清晰,体现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较强的新颖性,研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论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原理、设计方案,及其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论述情况;论文选题难度和工作量等。同年级列为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生在硕士学习阶段,可不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改为由所在学位点指定1~2篇国外本专业领域最新外文文献进行综述报告,根据报告质量确定学业奖等级。

(二)课程学习成绩要求

1.申请一等奖学金者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申请三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2.对于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单项前六名、团体前十名,或参加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三名、团体前六名的优秀运动员,上述课程学习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同等条件下,已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者(排名第1或导师排名第1,本人排名第2)以及获得全国性研究生科技竞赛二等奖或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排名前2名)以上者优先考虑,且上述课程学习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未按期通过开题报告者,以及课程学习成绩出现不合格者不能申请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个别确属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请二等及以下奖学金。

第八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为当届研究生总数65%左右,其中:一等奖5-10%,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35%左右。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向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向艰苦学科、理工科倾斜。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学院,适当追加获奖比例,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排名靠后的学科、学院,适当降低获奖比例。

第九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一)评奖主要依据申请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排序(注:排序办法另定),以及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具体参评基本要求:

1.科研成果要求

(1)申请特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硕士在学期间至少在“一类”以上SCI、SSCI、EI收录的国际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②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③艺术类研究生参加国际二类以上音乐比赛获奖或参加国内音乐比赛获奖(详见附件1),或作品参加美术一类展赛获奖(详见附件2)(排名第1名)。

④完成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2)申请一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少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②艺术类研究生作品参加美术二类展赛获奖(详见附件2)(排名第1名)。

③完成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第1名)。

④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⑤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3)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少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发表1篇高质量、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③艺术类研究生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4)申请三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少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②获得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排名前4名)。

③艺术类研究生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5)未按期通过开题报告者,只有科研成果十分突出才可申报奖学金。

(6)以上所指发表论文均为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是福州大学。

2.课程学习成绩要求

申请特等奖、一等奖学金者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3.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要求

申请特等奖、一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一个优秀);申请二、三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至少为良好及以上。

(二)已获国家奖学金且符合上述要求者,可授予学校相应等级奖学金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第十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为当届研究生总数的65%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8%,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30%左右。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向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向艰苦学科、理工科倾斜。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学院,适当追加获奖比例,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排名靠后的学科、学院,适当降低获奖比例。

第六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评奖主要依据申请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排序(注:排序办法另定),以及开题报告质量、科研和技术研究阶段成果。具体参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

包括按照不同形式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对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实用价值、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可行性等做出论证;文献综述是否能够反映本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最新成果,国内外同类技术现状综述是否分析透彻,层次分明、思路清晰,体现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较强的新颖性,研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论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原理、设计方案,及其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论述情况;论文选题难度和工作量等。

(二)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的成绩要求

1.申请一等奖学金者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45%;申请三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2.申请时需提供实践环节的总结报告,且实践总结报告质量较高,成绩良好以上。

3.对于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单项前六名、团体前十名,或参加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三名、团体前六名的优秀运动员,上述课程学习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同等条件下,已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者、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排名第1或导师排名第1,本人排名第2),以及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二等奖或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者(排名前2名)优先考虑,且上述课程学习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未按期通过开题报告者,以及课程学习成绩出现不合格者不能申请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个别确属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请二等及以下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为当届研究生总数的60%左右,其中:一等奖5-10%,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30%左右。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向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向艰苦学科、理工科倾斜。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学院,适当追加获奖比例,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排名靠后的学科、学院,适当降低获奖比例。

第十三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一)评奖主要依据申请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排序(注:排序办法另定),以及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科研成果、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学位论文质量。具体参评基本要求:

1.科研成果要求

(1)申请特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硕士在学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

②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前2名)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③在学期间至少在“一类”以上SCI、SSCI、EI收录的国际期刊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④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⑤艺术类研究生参加国际二类以上音乐比赛获奖或参加国内音乐比赛获奖(详见附件1)或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一类展赛获奖(详见附件2)(排名前2名)。

⑥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论证报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名)。

(2)申请一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研发新产品(注:需提供相关图纸)、或新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②获得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名或导师排名第1、申请者排名第2)。

③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④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⑤艺术类研究生作品参加美术二类展赛获奖(详见附件2)(排名第2名)。

⑥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论证报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名)。

⑦获得本专业(或领域)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少正式发表1篇高质量、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或获得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③艺术类专业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参加全国会展获得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4)申请三等奖学金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少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②获得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③艺术类研究生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在全国性展出被评为优秀奖(排名前2名)。

④参与研发新产品(注:需提供相关图纸)、或新技术推广,表现突出,得到应用企业的好评。

⑤申请国家专利获得受理(排名第1或导师排名第1、申请者排名第2),并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

(5)未按期通过开题报告者,只有科研成果十分突出才可申报奖学金。

(6)以上所指发表论文均为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是福州大学。

2.课程学习成绩要求

申请特等奖、一等奖学金者要求: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要求: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3.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要求

申请特等奖、一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一个优秀);申请二、三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至少为良好及以上。

(二)已获国家奖学金且符合上述要求者,可授予学校相应等级奖学金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为当届研究生总数的60%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8%,一等奖5-10%,二等奖15%左右,三等奖30%左右。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向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向艰苦学科、理工科倾斜。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学院,适当追加获奖比例,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排名靠后的学科、学院,适当降低获奖比例。

第七章 评选的组织、程序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处)、校纪委、财务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各学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以及有高水平教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复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

(一)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

1.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数量以及近2年研究生培养质量下达推荐名额,名额将向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学院倾斜。

2.各学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以上评定依据,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学院的硕士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3.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4.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申请情况,根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组织专家评审,产生硕士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二)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的硕士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2.申请人对照本人的各项条件,确定自己的申报等级,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3.各学院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参评资格、申请等级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产生相应等级硕士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三)候选人名单经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办公接待地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培养单位负责答复和解决异议事项,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根据下达的比例和额度核准各培养单位上报的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复审各学院上报的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研究生院核准或复审的名单,报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并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已获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发表论文按《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实施细则》(校研〔2014〕2号)进行认定。学科竞赛奖项及级别由学校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各学部可根据本文件精神,针对本学部的学科特点,制定所在学部的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以及评奖主要依据中的科研成果要求,并在报研究生院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从分配给学院的学费中,统筹安排部分经费用于追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健全奖优、酬劳、助困相结合的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等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类型和评选时间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分阶段优秀学业奖学金(称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和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主要针对在校学习的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注:在职学习的四年级博士研究生也可参评)。申请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按期通过博士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和评选时间安排在三年级学习阶段(注:第五学期)每年10~11月份;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安排在正式转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第三学期的10~11月份(注:即硕士入学后的第七学期的10~11月份)。

第四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主要针对已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即将毕业的学业优秀在校博士研究生(含定向培养)。申报和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3~4月份。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评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3.所修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主要课程中有成绩不合格者(综合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除外)。

4.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者。

5.未按期通过中期考核者。

6.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成绩出现中等及以下成绩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设特、一、二等奖:特等奖学金15000元、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二等奖学金7000元。

第五章 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一)结合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考察申请者的开题报告质量、学位论文课题进展情况和阶段科研成果,择优遴选;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且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6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且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上述课程学习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课程学习阶段出现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以及未按期通过开题报告者,不能申请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个别确属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请二等及以下奖学金。

(四)中期考核未通过者不能申请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

(五)同等条件下,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阶段科研成果显著者可优先参评。

第八条 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

博士研究生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为当届研究生总数的65%左右,其中一等奖15%左右,二等奖50%左右。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向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向艰苦学科、理工科倾斜。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学院,适当追加获奖比例,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排名靠后的学科、学院,适当降低获奖比例。

第九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一)评奖主要依据申请者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具体参评基本要求:

1.科研成果要求

(1)申请特等奖学金者在学期间至少在“一类”以上SCI、EI收录的国际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或者在“顶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申请一等奖学金者至少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EI收录的国际期刊发表),或者在“顶级”期刊上发表1篇。

(3)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至少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领域著名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4)未按期通过开题报告者,只有科研成果十分突出才可申报奖学金。

(5)以上所指发表论文均为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是福州大学的论文。

2.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要求

申请特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应为良好以上,其中学位论文送审成绩至少有2份为优秀,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申请一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应为良好以上,其中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成绩应为良好以上。

(二)已获国家奖学金且符合上述要求者,可授予“校特等奖学金”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第十条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

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为当届研究生总数的65%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10%,一等奖25%左右,二等奖35%左右。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向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向艰苦学科、理工科学科倾斜。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学院,适当追加获奖比例,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排名靠后的学科、学院,适当降低获奖比例。

第六章 评选的组织、程序与奖励(参照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处)、校纪委、财务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二)各学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以及有高水平教授代表参加的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复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

(一)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量以及近2年研究生培养质量下达推荐名额,名额将向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学院倾斜。

(二)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三)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申请情况,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专家初审,其中申请博士研究生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候选人须举行公开的开题报告和答辩,从而产生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

(四)校级评审

1.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候选人名单进行初审。对于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申请博士研究生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的候选人必须到场进行中期进展报告,由评审专家参照评奖主要依据评审确定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对于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候选人名单经研究生院初审通过后,直接提交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处)共同承担。

2.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研究生优秀学业奖获奖名单。

3.学校公示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如无异议,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已获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发表论文按《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实施细则》(校研〔2014〕2号)进行认定。学科竞赛奖项及级别由学校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3







附件4

福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课程的学期平均成绩:,其中表示第个学生课程的成绩,表示修读课程的人数。

如:英语(一)2010-2011-1学期有300个学生修读,英语(一)2010-2011-1学期的平均成绩为300个学生的成绩总和除以300。

二、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所修课程学期平均成绩的平均:,其表示学生所修的第门课程的学期平均成绩,表示同专业学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数。

如: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同年级同专业,三人共修了15门课程,张三只修了其中的13门课程、李四只修了其中12门课程、王五只修了其中的11门课程,则张三等人所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课程学期平均成绩的平均为15门课程平均成绩的平均。

三、学生课程的当量成绩为:,其中,表示学生的课程成绩。

四、学生的综合成绩:,其中表示课程的学分,表示学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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