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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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18〕3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2018年·第1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7月10日
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被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其学籍管理,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其他事宜均按《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修业年限可以比普通本科生延长一年。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和军事教育课程(具体课程以福州大学本科培养方案为准)。开课学期初,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本学期拟免修课程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免修英语,但其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文史类专业学生通过国家汉语五级水平考试,理工类专业学生通过国家汉语四级水平考试)。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按以下方法予以确认:百分制成绩超过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成绩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的按60分记载(包括正常考、补考、重修);成绩在4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条 台湾地区学生及强制兵役制国家的来华留学生可按规定申请保留学籍服兵役。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原《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福大教〔2014〕7号)不再生效。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