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教学助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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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经管院办[2014] 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经济与管理学院高水平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学院决定实行本科教学助理制度(简称“助教制度”)。
第二条 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课程助教岗位;助教主要承担主讲教师所授课程的有关教学辅助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三条 本科助教岗位设置由本科教育与改革中心会同学科建设与科研中心、行政中心等进行统一部署,由本科教育与改革中心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教设置、申请、聘用、实施和考核工作,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助教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求设置,主要针对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助教岗位可分为教师助教和研究生助教。
第五条 各系分别在每年4月和11月底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岗位计划上报,每个待聘岗位需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及对应聘人员的要求。
第三章 资格、职责与津贴
第六条 助教主要由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专业素质良好、善于与学生交流互动的青年教师或在校研究生担任。
第七条 助教工作职责指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辅导课、习题课、批改作业及讨论课等教学任务,助教不得替代主讲课堂授课。
第八条 教师助教完成助教任务可参照教学工作量计算,研究生助教完成助教任务按照每学时30元计算津贴,每月结算一次,助教教学任务不得超过课程学时的1/4。
第四章 申请与聘任
第九条 助教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上学期末最后四周内完成。
第十条 助教岗位公布后,经主讲教师同意,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经系同意后,报送本科教育与改革中心备案,申请人申请助教课程不超过2门。
第五章 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 助教由课程主讲教师选定报送系审定,学院对助教进行培训,了解学生对助教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课程结束后,学院对助教进行考核,考核由助教自评、学生评价、主讲教师评价三个部分组成;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助教,主讲教师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岗位的建议,经系审核同意后,终止应聘岗位的资格。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本科教育与改革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4年11月6日